海关总署: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一切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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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办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一切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品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品”),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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